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81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殷光琳,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陶正远,贵州省绥阳县旺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代诗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青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