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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819号

王某某诉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81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殷光琳,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陶正远,贵州省绥阳县旺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代诗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青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