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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181号之一

姜勋建与何贤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勋建,何贤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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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勋建,男,汉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申请执行人何贤凯,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立案执行姜勋建与何贤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贤凯下落不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查封财产暂不能处置,故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姜勋建申请执行何贤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尚未实现的债权23905.00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姜勋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志

审判员 吉小云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龙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