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勋建,男,汉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申请执行人何贤凯,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立案执行姜勋建与何贤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贤凯下落不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查封财产暂不能处置,故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姜勋建申请执行何贤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尚未实现的债权23905.00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姜勋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志
审判员 吉小云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龙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