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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317号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与张明照、陈煌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张明照,陈煌盈,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2317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689-1699号,组织机构代码68505796-5。负责人戴立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傅文雄,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小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明照,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煌盈,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凤里香江路后花加油站,组织机构代码75936900-6。法定代表人张明照,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与被告张明照、陈煌盈、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招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正伟附:引用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