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再9号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成国荣。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丁亚萍。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李朋,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丁亚萍因与原审原告成国荣、原审被告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泰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5)泰民申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成国荣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成国荣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1)泰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820元,免缴。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季贵阳
审判员 赵 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