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813号原告董和然,女,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王洪海,男,51岁,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董和然与被告王洪海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和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显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云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