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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813号

董和然与王洪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和然,王洪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813号原告董和然,女,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王洪海,男,51岁,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董和然与被告王洪海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和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显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云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