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904号
原告:叶华明。
被告:陈林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良港东路58号。
负责人:赵崇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华明与被告陈林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华明于2016年5月19日以因主体问题需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华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华明负担。
审 判 员 应海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吴秋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