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郑德勇,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爱华,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培英,农民。申请执行人谭小东,农民。被执行人周聃,无业。关于郑德勇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聃在中国工商银行18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5.61元,现因周聃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聃在中国工商银行18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5.6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民
审判员 田礼民
审判员 刘志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