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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85号之四

郑德勇、李爱华等与周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德勇,李爱华,李培英,谭小东,周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郑德勇,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爱华,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培英,农民。申请执行人谭小东,农民。被执行人周聃,无业。关于郑德勇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聃在中国工商银行18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5.61元,现因周聃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聃在中国工商银行18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5.6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民

审判员 田礼民

审判员 刘志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