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493号原告凌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凌某负担。
审判员 罗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恒 来自
凌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493号原告凌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凌某负担。
审判员 罗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