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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493号

凌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凌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493号原告凌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凌某负担。

审判员  罗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