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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初837号

周明亮与夏功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明亮,夏功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837号

原告:周明亮,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杨宝才,郎溪县建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功武,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亮诉被告夏功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亮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明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周明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