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837号
原告:周明亮,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杨宝才,郎溪县建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功武,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亮诉被告夏功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亮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明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周明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