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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49号

重庆快车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49号

原告:重庆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西段31号津源居1幢1-10号,组织机构代码56870380-9。

法定代表人:曹汉明,经理。

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5228-6。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谢磊,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