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46-2号
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月谦,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朋年。
被告:李素婷。系被告孙朋年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朋年、李素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武振生
代理
审判员 刘卫军
代理
审判员 张琳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稳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