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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46-2号

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与孙朋年、李素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孙朋年,李素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46-2号

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月谦,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朋年。

被告:李素婷。系被告孙朋年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朋年、李素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武振生

代理

审判员  刘卫军

代理

审判员  张琳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稳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