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1495号原告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01971-6,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邱辉忠,董事长。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茗月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741969-8,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余淑娥,经理。被告余礼溶,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三明市梅列区茗月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邓丽梅,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三明市佳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茗月贸易有限公司、余礼溶、邓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因原告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乐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