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68号申请执行人韦凤兰,女。被执行人韦小丽,女。韦凤兰与韦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小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凤兰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产转户手续,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登记于被执行人韦小丽名下座落武鸣县城新兴社区香山大道中居好人家8栋2单元1101号房(产权证号:武权证2012字第××号)已于本案判决生效前,被另案查封,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本院认为,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韦耿明
审判员 黄明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