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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45号

张雪峰与宋长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雪峰,宋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张雪峰,女,1973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宋长华,男,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4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长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号为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长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号为xxx予以冻结;冻结期为十二个月。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令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