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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1418号

许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1418号原告许某,女,1989年4月1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曾某,男,1981年1月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为873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巧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