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1418号原告许某,女,1989年4月1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曾某,男,1981年1月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为873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巧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