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执异40号案外人梁娟。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马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长江一路、渤海十八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孙殿霞,主任。被执行人滨州惠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马坊村民委员会诉滨州惠泽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联合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梁娟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梁娟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案外人梁娟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树岭
审 判 员 侯培全
代理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