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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806号

高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806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薛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春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吉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