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293号
原告:尚俏俏,女,汉族。
被告:王小康,男,汉族。
被告:刘金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俏俏诉被告王小康、刘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俏俏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俏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尚俏俏承担。
审 判 长 胡 盼
人民陪审员 彭 雪
人民陪审员 张 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