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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1293号

原告尚俏俏诉被告王小康、刘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尚俏俏,王小康,刘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293号

原告:尚俏俏,女,汉族。

被告:王小康,男,汉族。

被告:刘金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俏俏诉被告王小康、刘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俏俏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俏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尚俏俏承担。

审 判 长 胡 盼

人民陪审员 彭 雪

人民陪审员 张 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