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9号
原告:张锡和,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联华,男,194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张锡和为与被告陈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锡和的委托代理人林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联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锡和起诉称:2012年2月23日,被告陈联华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锡和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被告陈联华偿还原告张锡和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锡和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人口信息表,用于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及转帐凭证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陈联华向原告张锡和借款15万元的事实。被告陈联华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法律特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23日,被告陈联华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锡和借款15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按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张锡和与被告陈联华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陈联华向原告张锡和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双方书面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陈联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锡和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陈联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
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林文元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