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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957号

赵炳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957号罪犯赵炳会,男,汉族,1956年6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界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炳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赵炳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炳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炳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严重的暴力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炳会减刑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庆华

审 判 员  程 非

代理

审判员  江 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