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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3070号

郭某甲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甲,薛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070号

原告:郭某甲,女,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

被告:薛某甲,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黎建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