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财保135号申请人孙小红等25人(申请人信息详见申请人信息一览表)。委托代理人孙小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英,女,汉族。被申请人深圳汇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仕安。申请人孙小红等25人与被申请人深圳汇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经济补偿金、报销费用及年终奖等共计1003093.59元。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003093.58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汇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3093.5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刘国欢
人民陪审员 孙培道
人民陪审员 张世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