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字第805号
原告:贾某某,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董某某,女,1963年1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贾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150(已减半),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佳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云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