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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531号

许永与陈芳明、叶绍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永,陈芳明,叶绍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1531号

原告:许永。

委托代理人:戴美娟,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芳明。

被告:叶绍建。

原告许永与被告陈芳明、叶绍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6087元。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邵晓飞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久的委托代理人戴美娟及被告陈芳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绍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被告陈芳明出具结算单一份,确认欠原告工资10863元。至今尚欠6087元未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芳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永劳务报酬6087元;

二、驳回原告许永对被告叶绍建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芳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邵晓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占珍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