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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190号

蔡玉水与牛小见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蔡玉水,牛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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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玉水,男,生于1969年1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小见,曾用名牛小建,男,生于1969年11月26日,汉族。再审申请人蔡玉水因与被申请人牛小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蔡玉水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钱实际并没有偿还,只是换了一种手续。个人打的欠条加盖了郑州市关爱观光游览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而这个公司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现在获得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法律应当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蔡玉水以被申请人牛小见向其出具和保证还款证明主张权利,而根据��小见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该欠条牛小见已收回,其已向蔡玉水偿还了欠款,债务已履行完毕。蔡玉水依据“郑州市关爱观光游览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起诉牛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蔡玉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蔡玉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宾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