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华,男,194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南草店村一组村民,住该村39号。被执行人赵国栋,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南草店村一组村民,住该村39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国栋给付其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的赡养费1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赵国栋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赵志华,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恢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审 判 员 李令坤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