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4196号
原告:吴美玲。
委托代理人:孙晓红、杜静波,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池。
被告:卢建云。
原告吴美玲与被告王连池、卢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美玲的委托代理人杜静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连池、卢建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将诉请中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
本院查明,2014年3月15日,被告王连池向原告吴美玲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向吴美玲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2015年8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吴美玲借贰万元正¥20000”。嗣后,被告分文未还。另查明,被告王连池、卢建云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8月4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连池、卢建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吴美玲借款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王连池、卢建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美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