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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846号之三

付成华与张永献、张玮、山东神州电炉有限公司、于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成华,张永献,张玮,山东神州电炉有限公司,于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846号之三原告付成华,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永献,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玮,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山东神州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路与宝山路交汇处。负责人张永献,经理。被告于长江,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成华与被告张永献、张玮、山东神州电炉有限公司、于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作出(2016)鲁1311民初8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张永献所有的鲁***号轿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永献所有的鲁***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密永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丹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