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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253号

单英芹与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英芹,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253号申请人单英芹,1965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于勇,1971年6月12日。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单英芹诉被申请人于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于勇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卓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阚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