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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民初598号

贾辉与刘德学、徐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辉,刘德学,徐晓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3民初598号

原告:贾辉(曾用名贾琼),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徐进,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学,男,1990年1月19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徐晓超,女,1987年2月5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贾辉与被告刘德学、徐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2016年5月19日依法由

审判员朱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辉及委托代理人徐进,被告刘德学、徐晓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辉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日,被告因经营诊所,从原告处借款14万元,分两次借的,分别为3万元和11万元,后偿还5万元,尚欠9万元,被告拒不还款,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还款9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刘德学辩称:欠款属实,我与徐晓超是夫妻关系。徐晓超辩称:借钱时我不知道,我们离过婚又复婚了,时间忘了。原告提交了户籍证明、欠据,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婚姻关系证明,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未向本院举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支付欠款。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款,应对欠款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德学、徐晓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共同支付原告贾辉欠款9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二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海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宇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