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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财保70号

简克莲、徐梦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简克莲,徐梦琳,王礼伟,冯存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70号申请人简克莲,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徐梦琳,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王礼伟,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冯存艳,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人简克莲、徐梦琳与被申请人王礼伟、冯存艳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简克莲、徐梦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礼伟、冯存艳所有价值27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执行财产线索(详见执行财产线索清单)。申请人简克莲、徐梦琳向本院提供了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投保270000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原件一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原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复印件一份,责任限额2700000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申请人简克莲、徐梦琳以该保险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在价值27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王礼伟、冯存艳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思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贵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