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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10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钟海宁、钟海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钟海宁,钟海翔,梁涛,何雪玉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负责人XX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钟海宁。被执行人钟海翔。被执行人梁涛。被执行人何雪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梁涛、钟海翔、钟海宁、何雪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涛、钟海翔、钟海宁、何雪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9780.36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慰宰

审 判 员  钟光城

代理

审判员  卢献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