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高民,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李正潼,男,1987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高民与被执行人李正潼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民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许 峰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