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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2219号

金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219号原告金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 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