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初1945号原告常州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xx南路104号。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xx,常州天宁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xx。被告吴xx.被告顾xx。
原告常州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顾xx、吴xx、顾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张金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xx、被告吴xx、顾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三被告租赁原告名下位于常州市xx南路80号房产的26号房。2015年9月21日,关于三被告所欠房租及水电事宜达成协议:被告顾xx欠原告房租9.6416万元,由被告吴xx、顾xx支付给原告,被告顾xx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欠款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直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房屋租金9.6416万元、水电费3.0604万元,共计12.70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支付租金9.6416万元,水电费3.0604万元,共计12.702万元。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三被告之间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的代理费6000元由三被告承担。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吴xx辩称,1、关于电费,之前由于其他租户的电表是原告从被告的电表处分出去的,导致电费存在不清楚的情况。同时其他用户用电从被告方电表上经过导致线损存在。2、关于水费,因为被告处原来存在漏水问题,经被告提出后,原告也没有维修。直到2015年6月,原告将空地建成彩钢房租给了大帮汽修,大帮汽修将水管用混凝土硬化,导致无法维修;原告将空地建成彩钢房租给了大帮汽修导致堵塞被告的消防通道,虽然被告方消防验收通过,但是仍存在使用的安全隐患。3、因为原告做的外墙广告的导致被告房屋存在缝隙,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一下雨就漏水。但原告直到2015年9月底左右才修好。漏水期间导致被告处的大厅墙壁发霉、装修物脱落,2015年8月,被告的天花板因此掉落造成包厢不能使用以及点歌屏的损坏。内墙重新装修损失大约有5000元左右,天���板掉落导致客人受伤赔偿了12000元,点歌屏维修花费3000元。
被告顾xx辩称,关于内墙重新装修损失应该有8000元左右,另外包厢不能使用的损失也大约有10000元左右。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吴xx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顾xx作为乙方、被告吴xx、顾xx作为丙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载明: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在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8月31日所欠房租及水电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欠甲方房租9.6416万元、水电费3.0604万元,共12.702万元,由丙方支付给甲方,乙方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2015年10月20日之前付4.702万元,其余8万元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3、以上欠款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丙方如违约,愿意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代理费。4、如有争议,甲、乙、丙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常州市钟��区法院诉讼管辖。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关于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提交:1、2015年9月21日三方协议书一份,证明三方对房租、水电费以及支付欠款的还款期限、产生的相关违约责任均有明确的约定,与原告诉状的诉讼请求一致。2、2015年1月13日原告与顾刘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提交2015年4月16日原告与顾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xx中路80号第26号房之前的租房事实。3、2015年9月1日原告与顾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顾xx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4、常州市天宁区xx法律服务所出具增值税发票一张,金额6000元,证明原告为此案花费代理费6000元。两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提交2015年11月、2016年3月、2016年4月的水电费清单打印件,证明被告方缴纳水电费的情况。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庭审中,本院询问被告吴xx、顾xx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被告吴xx、顾xx当庭明确表示不需要新的举证期。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三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由被告吴xx、顾xx支付9.6416万元房租、3.0604万元水电费给原告,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被告顾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吴xx、顾xx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被告顾xx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三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合同约定,���诉讼产生的代理费由被告吴xx、顾xx承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吴xx、顾xx承担本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xx、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9.6416万元、水电费3.0604万元。
二、被告顾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吴xx、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理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420.5元,由被告顾xx、吴xx、顾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张金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