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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财保39号之一

杨丽华与冯国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丽华,冯国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39号之一

申请人:杨丽华,现住吉林省。

委托代理人:郭振祥,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

申请人:冯国保,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经申请人杨丽华申请,我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吉012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冯国保所有的吉A6DE**号轻型货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杨丽华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冯国保所有的吉A6DE**号轻型货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冯国保所有的吉A6DE**号轻型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