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39号之一
申请人:杨丽华,现住吉林省。
委托代理人:郭振祥,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
申请人:冯国保,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经申请人杨丽华申请,我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吉012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冯国保所有的吉A6DE**号轻型货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杨丽华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冯国保所有的吉A6DE**号轻型货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冯国保所有的吉A6DE**号轻型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