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50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诉讼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00.00元。
代理
审判员 韩 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土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