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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催字第38号

申请人上海北锐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上海北锐工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环催字第38号申请人上海北锐工具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北锐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90005327270472,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4日,出票人为威海光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威海光威户外装备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北锐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维深

审判员  王 潇

审判员  张 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