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环催字第38号申请人上海北锐工具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北锐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90005327270472,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4日,出票人为威海光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威海光威户外装备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北锐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维深
审判员 王 潇
审判员 张 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