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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1746号

霍红海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746号罪犯霍红海,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日作出(2000)邯市刑(少)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红海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因犯组织越狱罪,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8日作出(2000)邯市刑初(少)字第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前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7年12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0年1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3年10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霍红海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霍红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霍红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霍红海犯罪情节恶劣,减刑时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霍红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8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