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913-2号申请执行人李岩被执行人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冬梅,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岩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前给付原告李岩工程款150万元、工程人工费310万元,并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被告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听证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间(位于扶余市三井子镇、产权证号为扶房权证城字第000597**号、面积5335.89平方米),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树才
审判员 王长会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欣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