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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3838号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贾耀武、庞振堂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贾耀武,庞振堂,张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838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肖,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美容,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耀武,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被告庞振堂,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被告张小斌,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耀武、庞振堂、张小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