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372号
原告:四川如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郭俊峰,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源,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冠县兴通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
被告:栾金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如来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冠县兴通汽运有限公司、栾金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栾金峰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栾金峰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四川如来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1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