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12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11年2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丁某、黄某甲经过商议,租用义乌市某街道某区XX幢2单元一楼的店面,经营麻将馆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2015年8月22日下午,黄某丁、黄某戊、刘某、廖某、林某、金某等人在该麻将馆里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郑某、傅某、宗某甲、刘某、李某乙等人又在该麻将馆里以“牛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查获,共缴获赌资人民币512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乙、黄某丙、傅某、郭某、黄某丁、俞某、金某、李某甲、廖某、郑某、宗某甲、方某、孟某、宗某乙、黄某戊、林某、龚某、刘某、李某乙的证言,抓赌现场记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丁某、黄某甲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黄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丁某、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亦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