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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1260号

马启章、严小娟等与贺州市羊头镇水力发电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启章,严小娟,贺州市羊头镇水力发电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260号

申请执行人:马启章。

申请执行人:严小娟,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管理区羊头镇水口洲***号。

被执行人:贺州市羊头镇水力发电站,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

法定代表人:吴葛辉,站长。申请人马启章、严小娟与被执行人贺州市羊头镇水力发电站关于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州市羊头镇水力发电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贺州市羊头镇水力发电站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于伟波

审判员  廖 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