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260号
申请执行人:马启章。
申请执行人:严小娟,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管理区羊头镇水口洲***号。
被执行人:贺州市羊头镇水力发电站,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
法定代表人:吴葛辉,站长。申请人马启章、严小娟与被执行人贺州市羊头镇水力发电站关于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州市羊头镇水力发电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贺州市羊头镇水力发电站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于伟波
审判员 廖 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