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875号原告赵久环,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王凤生,男,住葫芦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久环诉被告王凤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久环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久环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久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00元减半收取885.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9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庚伟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李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