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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00875号

赵久环与王凤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久环,王凤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875号原告赵久环,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王凤生,男,住葫芦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久环诉被告王凤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久环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久环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久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00元减半收取885.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9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庚伟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李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