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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1232号

车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车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232号原告车某某,女,汉族,1980年7月生,住宜阳县。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15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庭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强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