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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798-1号

王建军诉被告晁体军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军,晁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798-1号

原告:王建军,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坤,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晁体军,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晁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预查封被告晁体军购买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与宁国路交口东北侧益力檀宫*室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合房预售证第201*****号,备案单号为:14050*****)和晁体军名下的皖A0****号车辆。同时提供担保人王志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长丰路元一美邦国际*室房屋(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告晁体军购买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与宁国路交口东北侧益力檀宫4幢502室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合房预售证第201*****号,备案单号为:14050*****);

二、对晁体军名下的皖A0****号车辆予以查封;

三、对担保人王志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长丰路元一美邦国际*室房屋(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穆家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