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473号原告白某1,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白某2,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1诉被告白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1以与被告白某2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1负担。
审判员 闫俊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亚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