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恢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委员会。负责人罗应六,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吴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虾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吴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2)石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6年5月4日,因被执行人吴剑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6)湘0204执恢字第75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虾塘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虾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吴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陈 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卡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