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徐纪凤,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高永强,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纪凤与被执行人高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永强现去向不明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永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除查封(轮候)被执行人高永强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已抵押)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徐纪凤谈话,其不同意拍卖上述房屋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70775元,执行费96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何福堂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俊 搜索“”